避险硐室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井下避险硐室的使用和维护管理,确保避险硐室的可靠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环保部、投资项目管理部、分矿安全部、分矿运营管理部负责避险硐室及硐室内设备设施检查和实际使用的监督管理。各使用单位对避险硐室的具体使用以及日常检查、维护工作负第一责任,分矿安全部和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硐室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安全环保部、投资项目管理部、分矿安全部、分矿运营管理部、使用单位须逐级做好避险硐室管理、检查维护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避险硐室系统的结构、操作规程、设备操作流程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做到检查维护人员专业化,使用人员熟练化。 第四条 除检查维护、进行培训及安全检查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避险硐室。硐室防护密闭门日常应处于关闭状态,维护人员应每 15 天打开硐室内压风系统一次,使硐室通风 45 分钟。第五条 避险硐室外密闭门前要有醒目的指示牌,能引导人员到达避险硐室。第六条 避险人员进入避险硐室时现场负责人应注意维持好秩序,禁止拥挤,严防踩踏等意外事故发生;现场职务最高人员为现场负责人。第七条 避险人员进入过渡硐室后应采纳气幕和喷淋系统净化身体上携带的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生存硐室。第八条 进入避险硐室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及时清点人数,检查和掌握避险人员身体健康情况,并尽快向地面救援指挥中心汇报事故及人员情况。第九条 避险期间,严禁避险人员随意调节避险硐室内的设备设施及仪表,如必须进行调节应由现场负责人指定人员进行操作。第十条 避险硐室额定避险人员 34 人,当避险人员接近额定人数时,硐室内的温度及二氧化碳浓度会有较大幅度的升高,在此种情况下所有避险人员应保持静坐状态,禁止频繁走动、大声说话及进行其他剧烈运动。第十一条 在避险期间,由避险硐室内现场负责人根据“优先将食物分配给身体病弱者”的原则分配食物和水。第十二条 在须撤离避险硐室时,避险人员佩戴好压缩氧自救器,根据地面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有序撤离避险硐室。第十三条 避险硐室内各种设备设施的管理 1.必须定期检查、校验硐室内各种仪器、仪表及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2.氧气瓶压力小于 0.1 兆帕时,应及时更换;更换完成后,要对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