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卡业务的健康进展,法律规范小额贷款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贷款新规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湘信联发【2025】30 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借记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湘信联发【2025】35 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借记卡章程》、《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湘信联发【2025】64 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25】57 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25】58 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小额贷款卡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卡是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加快推动金融产品多元化的进展,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与水平,结合市场实际, 在不改变福祥借记卡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纳“先放款,后用款”的模式打造的具有“借记卡+小额贷款”特色功能,面对农户、个体户、城镇居民、小微企业主发行的“福祥”系列银行卡
具有“一次授信、循环使用、余额控制、随贷随还”的特点
第四条 小额贷款卡除具有小额个人循环贷款功能外,同时具有福祥借记卡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代收代付等各项金融功能
第五条 一户家庭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只能办理一张小额贷款卡,可选择有折卡或无折卡,但不配发副卡
第六条 小额贷款卡仅限借款人本人使用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行是指应客户申请发行小额贷款卡的信用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受理行是指受理小额贷款卡放款、还款或还息业务的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