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案情]1999年10月,原告甲经审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0年10月建造商住楼三层三间,但未领取过房屋所有权证
同月,原告甲与被告乙,约定价款30万元
协议签订后,被告乙付清房款,原告甲也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乙占有、使用,并把土地使用权证一同交付
被告乙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也未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
2001年8月,因房屋大幅度涨价,该房估价已达50万元,甲向乙提出要求增加房款,遭乙拒绝,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占有、使用,被告支付了房屋的价款,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
未办理房产证只是违反了管理性规范且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不当然导致买卖无效
判决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合议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规定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未办理房产证只是违反了管理性规范且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不当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房产证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必备要件,出卖无证自建房屋属于有权处分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
从不动产的特性看,房屋所有权证只是证明所有权归属的一种书面凭证而已,并不是房屋本身
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
无房产证不等于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