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摘 要 随着综合国力竞争焦点的转变,国内文化强国战略的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了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不同于传统理论上寻求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契合点,本文予以对羌族习惯法的考察为着眼点,以小见大,借助对其考察提出与传统策略不同的“文化治”治理策略。通过提升人们对文化的认同感,树立保护自觉性,深化民间各个角落,发扬本土优秀文化传统,逐步形成文化自觉,走向文化大治。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家法 羌族习惯法 文化治 作者简介:武亭利,四川大学,讨论方向: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177-02 一、前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类型,我国在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进展的文化强国战略,这是对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历史长河的延续,是对国际竞争焦点转变的最佳决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逐渐的被消解中,在法律层面的保护上,国家法的标准保护规定给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依据和保护力度,与此相对应,我国各民族在生产生活实践的历史长河中也积累并形成了世世代代相传并为族人广泛遵守的社会法律规范,此即习惯法,与国家法共同发挥着保护作用,但同时两者在理念、内容和手段上都有冲突之处,故本文欲以对羌族习惯法的考察为着眼点,以小见大,借助对其考察提出与传统策略不同的“文化治”治理策略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对羌族习惯法的考察 (一)何谓羌族习惯法 1.习惯法的界定 要说明什么是羌族习惯法,就得先要清楚什么是习惯法,也就是习惯法的本体论问题。关于习惯法的解释众说纷纭:张文显曾解释认为习惯法是由习惯进展而来的一种法的渊源,是经过长期的历史沉淀而形成的一种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即习惯,这种行为模式获得社会成员或统治者的认可,成为习惯法,便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因而便具有了法的效力,成为法的渊源之一。高其才曾说明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法律规范的总和。应当说,关于习惯法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解释,在相关法律文书辞书中大致可以找到如下两种习惯法定义:一是得到国家法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二是在一定区域内存在,并被普遍认为具有发的约束力的习惯、常识、惯例。这也是习惯法在狭义和广义上的区分。 2.羌族习惯法 所谓羌族习惯法,即为羌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