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档为word格式,供大家参考学习,下载后可自行编辑【钢结构施工合同是否是普通加工承揽合同
】按照国家标准GB/T4754-2002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钢结构制造企业属于金属制品行业大类中金属结构制造业(包括建筑用金属结构、构件;金属桥梁结构、铁塔、铁架、金属支柱、水闸);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建筑用金属制品业等
本文所指钢结构,是指其中的建筑钢结构制作与加工
钢结构一般为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其制作加工合同如果是建筑施工合同,必受《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特别是关于主体结构须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转包、禁止违法分包的规定,对合同效力有根本影响
如果是普通承揽合同,不受《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调整,如果发生转包钢结构制作加工业务,则仅适用《合同法》中承揽合同一章的规定,合同效力一般并不为无效,主体结构自行完成的规定根本无需考虑
此外,还有人将建设工程中的钢结构制作业务设定为向钢结构制作加工单位定购特定钢结构货物的货物买卖合同或采购供应合同,认为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试举一案例:某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将土建、厂房钢结构制作与安装业务、屋面及外墙彩钢板制作与安装在内的全部建设工程发包给A总包单位,A总包单位将其中的钢结构制作、屋面及外墙彩钢板制作与安装业务分包给了B公司,安装工程由A总包单位自行安装
B公司又将钢结构制作业务转包给了C公司,自己仅完成屋面及外墙彩钢板的加工与安装
C公司又将全部钢结构制作合同转包给了D公司,但签订的是名称为《钢结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C公司向D公司定购根据设计院图纸加工的钢结构,不负责安装,加工完成后直接送至施工工地即完成交货义务
A、B、C、D公司均有相应钢结构制作与安装资质
后,C公司以D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解除了《钢结构货物买卖合同》,要求D公司退还预付货款、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