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建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交建)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提高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交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分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受中国交通建设集团的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质量事故是指建设工程或者产品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问题是指在工程建设、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修补、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未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必须按规定明确主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落实工作岗位人员和责任
第二章 质量事故分类第五条 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应当分别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执行(见附件 1)
第六条 质量问题根据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
未被行业主管部门定性为质量事故的一般质量问题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以内,不影响到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的质量问题
符合以下三项的,属于重大质量问题:(一)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二)对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通报,对公司各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 质量事故报告第七条 中国交建质量事故实行报告责任制
质量事故报告分为快报和正式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客观、准确
第八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