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82国务院环境爱护领导小组 1982-04-06 批准 1982-08-01 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试行)》,操纵都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都市区域环境。1 标准值与适用范畴 1.1 都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单位:等效声级 Leq (dBA)━━━━━━━━━━━━━┯━━━━━━━┯━━━━━━━ 适 用 区 域 │ 昼 间 │ 夜 间─────────────┼───────┼─────── 特 殊 住 宅 区 │ 45 │ 35─────────────┼───────┼─────── 居民、文教区 │ 50 │ 40─────────────┼───────┼─────── 一类混合区 │ 55 │ 45─────────────┼───────┼─────── 二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 60 │ 50─────────────┼───────┼─────── 工 业 集 中 区 │ 65 │ 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 70 │ 55━━━━━━━━━━━━━┷━━━━━━━┷━━━━━━━ 1.2 适用区域的划定: 1.2.1 “专门住宅区”是指专门需要宁静的住宅区。 1.2.2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1.2.3 “一类混合区”是指一样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1.2.4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1.2.5 “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1.2.6 “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都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1.2.7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 100 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1.2.8 本标准“适用区域”的地带范畴,由地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显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0dBA(如风机、排气噪声)。夜间偶然显现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如短促鸣笛声)。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刻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适应和季节变化划定。2 监测方法 2.1 本标准值为户外承诺噪声级。测量点选在受阻碍者的居住或工作建筑物外 1 米,传场声器高于地面 1.2 米以上的噪声阻碍敏锐处(例如窗外1 米处)。 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 10dBA。 2.2 本标准噪声级测量及等效声级的运算方法,按国家标准《都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 1.2 条指定地点环境噪声监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