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8 县联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请示及管理办法操作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治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治理实施方法》、《支付结算方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治理暂行方法》,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农村信用社申请,经信用社调查、审查后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承兑申请人是指在我县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并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了操纵风险,对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全额保证金方式办理。第三条 **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展遵循“操纵总量、优化结构、分级治理、集中签发、稳健经营、注重效益”的原则。所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联社金融超市客户经理受理,资料按程序交联社信贷治理部调查初审、贷审中心复审,并按贷款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由蕲阳信用社出票,金融超市统一审核签章(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第四条 对全额保证金或其他低风险方式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单笔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内的,可由联社授权金融超市,直截了当通过信贷风险治理系统办理,不提交纸质审批文件;其他方式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按贷款治理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低风险方式是指全额保证金、担保公司保证、存单、凭证式(或可转让的记账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或省联社认可的其他有价单证质押方式。第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起点为 1 万元,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大不超过 500 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六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为基础,票据签发、贴现、票据分拆业务必须有增值税发票等有关证明商品真实性交易背景的凭证,严禁签发、贴现无真实性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二章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准入条件第七条 **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集中治理和客户资格双向准入。只有具备条件的信用社方可向县联社申请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只有具备条件的客户方可向信用社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严格票据承兑、贴现申请人资质治理,信贷部门必须将非全额保证金承兑业务纳入对企业统一授信治理,信用社不得为未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办理票据承兑、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