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由】管辖权异议【案件字号】(2006)民一终字第11号【审结日期】2006
10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一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市锦宫实业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江新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德镇广发置业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项根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兰英,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兰卫东,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景德镇市锦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宫公司)与被上诉人景德镇广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赣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锦宫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锦宫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锦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广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兰英、兰卫东参加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锦宫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于2005年11月11日召集锦宫公司、广发公司双方对锦宫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事由进行了听证
锦宫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1
从受案范围看,该纠纷不归人民法院主管
双方当事人在2004年3月7日、9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已达成协议选择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府厅字[1995]135号《关于组建景德镇仲裁委员会的函》(1995年10月16日),本案应由景德镇仲裁委员会受理
违反地域管辖的规定
申请人是中外合资企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一审由省会城市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