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学院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大一般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一般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的精神,加大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关怀有心理咨询题的学生渡过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操纵学生中可能显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缺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当个风光临突然重大应激,而又无法用通常解决咨询题的方法来解决时所显现的心理失衡状态。在人的一生中,常常会遇到突如其来的重大生活应激或挫折,如亲人死亡,婚姻破裂,交通事故等,个风光对这些难以解决的咨询题常常会显现精神濒临崩溃的状态,表现出极度紧张,苦恼,焦虑,愁闷,甚至产生轻生的意念。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针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及时给予适当的心理援助,使之尽快摆脱困难。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成立“XX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校医院、各系负责学生工作的书记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仔细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第四条 各系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在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系危机干预领导工作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负责,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各系要选出一个责任心强,工作主动的辅导员(简称心理辅导员)专门负责各系部的心理危机学生名单的上报工作。各系学生辅导员应主动协助危机干预工作小组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第五条 各系应要求辅导员在各个班级设置班级心理委员,主动组建学生心理健康社团,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作用。第三章: 干预对象第六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样指对象存在具有阻碍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咨询题的方法临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第七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专门关注:(一)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