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枫桥经验”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摘 要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关系的新型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积极探究的基础上,得到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吸收并正式确立。“枫桥经验”指导下的刑事和解实践,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推动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值得参考。 关键词 刑事和解 “枫桥经验” 实践探究 完善建议 作者简介:李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051-02 刑事和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因其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 2025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中,刑事和解制度首次得到了专章规定。目前,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价值已经逐渐得到认可和重视,但仍需要进一步的探究和完善。而有着五十年推广实践经验的“枫桥经验”,在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道路上无疑给予了我们很多启示。 一、“枫桥经验”指导下刑事和解的特点 1963 年经毛泽东肯定的“枫桥经验”,经过五十余年的坚持、创新与进展,已经从最初的“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理念逐步丰富为一套完整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在“枫桥经验”指导下的刑事和解,既是对中国几千年“和合”思想及“无讼”崇尚的传承,也是对构建和谐社会基本精神的践行,其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比较广泛 最初多适用于轻损害等自诉案件,之后逐渐扩展到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等轻微案件,也涉及到了一些重损害等重罪案件。但总体来看仍是一种基层轻微犯罪治理,体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精神。 (二)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多为人民调解组织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调解经验丰富,调解方式灵活,调解人与当事人地位平等,容易取得当事人信任,且避开了司法工作人员过多参加调解而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刑事和解与刑事诉讼同时进行 刑事和解贯穿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在侦查、审查起诉、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并作为司法机关从宽处理的依据。例如,人民检察院将刑事和解与不起诉制度、缓刑制度结合运用,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四)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