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 总则1.1 为加强项目施工用工管理,实行责任成本控制,依法法律规范用工行为,根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实行项目法施工的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项目队,以下简称项目部)。1.3 项目部用工应坚持计划控制、搞活分配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完善劳动力市场和用工新机制,降低人工成本,增强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的使用和管理2.1 劳动合同制工(以下简称劳合工)的使用。项目经理部组建后,提出施工组织方案及用工计划,由公司劳动力市场(劳资部)根据公司现有劳力的技术素养、身体素养、劳力分布及余缺情况,本着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推举、调配,并经公司劳资部下令。2.2 项目部提出使用劳合工计划时要本着充分考虑公司劳力资源的现状,充分利用和发掘劳力资源潜能的原则,并应集使用、管理、培训为一体,加速劳力资源的素养提高。2.3 项目部使用的劳合工,均应是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因各种原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不得使用。2.4 劳合工在项目部工作期间,可打破现有工资分配方式,将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捆在一起,结合生产实际,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计件工资、定额工作,或承包兑现等多种分配形式。具体分配方案应报公司劳资部备案。2.5 项目部工程完工后,所使用的劳合工,由公司劳资部统一下令到各劳动力分市场(基地)(或在完工的项目部),在竞争上岗的基础上等待重新调配到新组建的项目部。2.6 凡未能组合上岗的劳合工,日常管理由公司劳动力分市场(基地)负责(按内部下岗对待)。项目部根据施工情况而产生的间休、冬休等人员,由项目部根据内部下岗有关规定自行管理,但要报公司劳资部备案。第三条 临时雇工、劳务工的使用和管理3.1 本办法所称临时雇工(含公司内退返聘),是指未纳入用工计划,根据项目部生产需要临时雇用、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人员。劳务工是指未纳入用工计划管理,根据项目部施工生产需要,通过当地劳动部门或乡、镇集体或零星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或完成某项任务的短期用工(即民工)。3.2 项目部使用临时工、劳务工,必须是施工生产任务充足,工期紧迫,在用活用足本公司劳合工的前提下,劳力仍有缺口或本公司缺少的技术工种才能使用。3.3 临时工和劳务工的使用,各项目部要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及用工情况有计划使用,并将用工人数、工种、使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