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托管人:【】第一条前言一、为规【】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相关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托管人(以下简称丙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甲方保证参与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托管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三、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受托资金或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资金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合同附件《【】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之释义适用本合同。第二条合同当事人一、委托人:委托人身份资料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附件之一的《【】资产委托管理参确认书》上填写的容为准。二、管理人:【】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邮编:【】三、托管人:【】通讯地址:【】单位负责人:【】:【】邮编:【】第三条【】受托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本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1、名称:【】2、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1、投资围: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固定收益证券、股票、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可转债、短期票据等;股票投资围为国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基金投资围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剩余部分将主要投资于现金及准现金类产品。2、投资限制:本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于《试行办法》明确规定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的领域,包括:①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证券类资产用于回购;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未向丙方、委托人及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3、投资比例:I、本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在上述投资围的各大类投资品种之间进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证券:10-95%;股票及基金:0-20%;现金:封闭期3%以上,开放期5%以上。乙方应在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六个月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固定收益证券资产在存续期满的30个工作日前不低于集合计划净值的10%。II、本集合计划严格遵守《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集合资产必须遵守的投资比例要求,即:①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三、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1、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两年。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乙方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后的次日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因此,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开始至两年后对应的那一天止。2、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本集合计划推广时间为30个工作日,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乙方可视推广情况将推广期限适当延长。四、本集合计划的面值、认购及申购参与的价格1、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①2、认购及申购参与价格在推广期,认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面值。②在开放期,申购参与价格为申请日收市后计算的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额净值。该净值在T1日由乙方和丙方同时公告。五、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