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控制程序 1 目的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程序。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控制。3 职责3.1 质量安全与环保处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3.2 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4 工作程序4.1 事故报告4.1.1 凡发生工业生产伤亡、交通、火灾爆炸、环境污染或破坏等事故,无论大小都要按规定统计上报。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造成的损失和实行的应急措施等。4.1.2 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发现者应直接报告现场负责人或逐级上报。4.1.3 发生重伤、死亡、重特大死亡事故以及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单位 HSE 主管部门应在24 小时内以事故快报报告质量安全与环保处,质量安全与环保处按规定组织上报。4.1.4 发生死亡事故,事故单位 HSE 主管部门除按上述报告外,还应在 2 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还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4.1.5 当有员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事故单位 HSE 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上报质量安全与环保处。4.1.6 重伤、死亡或环境污染污染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反应控制程序》,实行应急措施,组织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在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应急监测,监测数据作为污染或破坏事故处理的依据。4.1.7 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灭火,并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4.1.8 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向本单位领导、 HSE 主管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报告。4.2 事故调查4.2.1 轻伤、重伤安全事故以及一般、较大的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由事故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4.2.2 死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国务院令第 75 号发布,91 年 2 月 22日),由事故单位 HSE 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特大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应按《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1987 年 9 月 10)规定组织调查,并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