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诉讼三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文章来源:中国律师网 作者:钱卫清 发布时间:2008-10-23 一、“银广夏”股票盗买案股民败诉凸显诉讼风险 持续了近一年的股民贾铁英诉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9 月 4 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终于有了终审结果:驳回原告贾铁英的上诉请求,维持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在去年 9 月银广夏连续跌停中,贾铁英所持的 2.3 万股爱建股份和华东医药两只股票莫名其妙地变成了 1.7 万股银广夏而遭受了严重损失,加上此类事件在股市上曾时有发生而现在诉诸了法庭,使该案备受媒体和市场的关注。贾坚持认为,因安外营业部作为证券公司管理混乱,不仅未履行保证投资者账户内资金、股票安全,提供投资者一个安全防范严密、管理措施完善的金融交易场所的义务,未按中国证监会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对内部局域网信息点无安全防护措施,给内部或外部人员进行恶意交易提供条件,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现银广厦股票交易异常进行询问时,亦未尽到谨慎、合理注意的通知义务,对其股票发生盗卖盗买不但负有责任,对不能及时实行有效措施减少损失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在贾铁英没有证据证明其股票被盗卖盗买、未及时减少损失与安外营业部有直接关系,且双方均表示目前在国内尚没有可以鉴定的机构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在这种状态下,仅凭客户的怀疑,没有科学的结论为基础支持就推定计算机网络系统不安全是不当的。股民只有无奈地接受败诉的苦果。 从总体上看,诉讼大概分为三个阶段,即起诉阶段、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诉讼三阶段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种类型的诉讼风险,处理不当的话,每一个风险都可能引发诉讼的失败。 二、起诉阶段的风险与防范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争议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获得法院的司法救济,依法作出裁判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是完全由原告方掌握主动权的活动,上述四个法定条件也完全是针对原告而设置,因起诉而引发的诉讼风险,也就集中体现在原告身上。这些风险虽然是因起诉活动而起,但究其影响,并非是全部体现于起诉阶段之内,更多的可能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