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缴存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第四章 附则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员工的居住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员工。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由**统一为员工缴存。第四条 公积金归员工个人所有。第二章 缴存第五条 公积金按月缴存,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和员工的缴存比例。第六条 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上年工资总额的组成参照 1990 年 1 月 1 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1 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 原则上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第八条 公积金缴存比例为 40%,其中:(一)199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单位和个人分别为 20%;(二)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单位和个人分别为 25%和 15%。第九条 公积金的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每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条 试用期新员工,从工资发放的当月起为其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试用期月工资。新员工当年转正,将根据转正后第一个月的月工资额调整缴存基数。第十一条 员工调出,单位应在员工调出后 30 日内,为其办好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单位与员工停止工资关系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应当自停止工资关系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办好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办理公积金托管手续。 第十三条 单位在与内退员工签订内退协议时,应明确该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关程序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四)购买(不分地域)、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部分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公积金账户。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嘱人可以提取该员工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第十五条 员工提取公积金之前,须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每次提取公积金的时间间隔,必须满一年。第十六条 员工提取公积金须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单》,持相关证件、单据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提取。第十七条 贷款购房(一)提取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