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与适用范围1.1 本程序阐述了飞机维修活动中,对保留故障项目的申请、审批、控制和撤销的管理要求。1.2 本程序适用于工程部、发动机管理中心、生产计划部、质量部、航空器材部、航线维修部、基地维修部、福州分公司机务部。1.3 程序属性■ CCAR121□ CCAR145 航线□ CCAR145 定检/部件2依据文件2.1 AC-121-63《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2.2 AC-121-49《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2.3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保留故障/缺陷”。2.4 《外站维修管理手册》“外站保留故障及推迟维修项目管理”。3术语和定义3.1 保留故障:航空器在飞行后和/或维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或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飞前排除的故障项目。3.2 最低设备清单(MEL):运营人依据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并考虑到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设备项目清单。最低设备清单(MEL)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的设备项目不工作时继续运行。3.3 日历天:指包含所有节假日在内的天数。3.4 推迟维修项目:为保证飞行计划的正常完成,有必要将一些缺陷、故障的排除推迟到适当的时候进行。推迟维修项目是法定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控制条件所允许的,它包括保留故障和一般故障/缺陷的推迟维修。4要求4.1 所需的人员岗位4.1.1整机放行人员、维修人员、工艺工程师、维修工程师4.1.2授权检验员、质保工程师、质量部主管4.1.3工程工程师、动力工程师4.1.4维修调度人员(MCC 值班员)、生产计划工程师、工具工程师4.1.5航材管理人员、航材采购人员4.2 职责4.2.1各维修单位:a)负责报告发现的故障/缺陷;b)负责对所申请的保留故障项目进行技术审核;c)负责保留故障的申请;d)负责按 MEL 要求完成贴挂标牌等相应维修工作。4.2.2质量部:a)负责保留故障的批准,监督并控制其是否按规定期限修复;b)负责汇总每月保留故障清单,上报局方。4.2.3工程部、发动机管理中心:负责保留故障项目的技术支援。4.2.4生产计划部:a) 负责保留故障项目在保留期限内各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以及监控各经停站机务检查/测试项目的具体情况;b) 负责安排、落实保留故障项目在保留的期限内修复;c) 负责排故所需工具、设备的准备。4.2.5航空器材部:负责排故所需航材、设备的准备,必要时应申请紧急订货。5保留故障管理的规定5.1 保留故障/缺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见《维修工程管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