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意见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ﻫ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得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得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关于行政认定得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得性质认定,不就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得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得,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得侦查、起诉与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得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得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得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得认定问题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得“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得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得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关于“社会公众”得认定问题ﻫ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得“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得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得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得;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得,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得。关于共同犯罪得处理问题ﻫ 为她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得,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得,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得,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得,不作为犯罪处理.关于涉案财物得追缴与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得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得资金向集资参加人支付得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得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加人本金尚未归还得,所支付得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得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她人,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