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最低评标法进展趋势的探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我市在新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采纳合理低价中标法
这种方 法的推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客观要求,对于法律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范恶性竞争,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无疑将会起到 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不惜余力压低报价甚至将报价降到与企业自身实力不相符的水平,以便取得低价中标,这种 不合理的低价中标,会给建筑市场带来很大冲击
那么,如何区分合理低价与不合理低价,防范建筑市场的恶意竞争呢
这就需要正确认识合理低价中标法,法律规范合 理低价中标法的操作程序
一、 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含义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
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具有因果关系的
在工程量清单推广的今日,推断投标报价的合理 性不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公开,而且更重要的是将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也公开,并进行合理性分析
这样,既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能够 确保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对于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概预算定额编算出的标底价格
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 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
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
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 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反映出来
因为概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自身水平
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 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结果
显然,企业定额不仅是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而且也是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使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定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