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讨论工程变更的涵义 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法律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因设计变更或技术法律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因法律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 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法律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因为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开。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 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养或道德素养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