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新“清单计价法律规范”五大特点 特点一:突出强制性条文 原《法律规范》的条文为 45 条,新《法律规范》的条文增至 137条,新《法律规范》比原《法律规范》增加了 92 条,增幅达两倍以上,特别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由 6 条增加到 15 条,涵盖了从施工准备阶段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建设全过程。 强制性条文,是必须执行的条文,绝对不能打折扣。这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新的形势进展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例如:新《法律规范》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要求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加市场竞争。“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同时“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施工场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 特点二:新《法律规范》与现行法规融于一体 原《法律规范》的条文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有些脱钩,有的没有写入法律规范,有的写得不够明确,使用起来,既要找法律规范,又要找清规,还要找文件标准,很不方便。新《法律规范》针对这些问题,将现行法规与工程实施全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融于一体,不仅列有条文内容,更配有说明解释,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例如:新《法律规范》中的竣工结算这一节共 14 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 1 条强制性条文。新《法律规范》这节的制定,涉及 4 部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该节第 1 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亦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 该节第 2 条,规定竣工结算出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出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责。 该节第 9 条,更明确了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规定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这样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以审代拖、欠审不结的现象作了禁止性规定。这一节第 12 条还规定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