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得法律保护问题内容摘要:宅基地使用权在我国农村因申请而无偿取得,具有社会福利性质
随着我国农村得城镇化建设得加快,农村土地房屋价值一路攀升,在此过程中离异或丧偶妇女得宅基地使用权得法律保护尚不完善,广阔妇女应有得权利得不到保护
通过政策或相关规定落实《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婚姻法》、《物权法》对妇女权益保障得势在必行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妇女权益保护一、宅基地使用权得法律规定及宅基地申请登记得现状我国法律关于宅基地得规定集中于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第 1 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得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得标准
《物权法》第 152 条规定,宅基地使用人依法对集体所有得土地享有占有与使用得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以上两部法律,规定了农村村村民以“户”为单户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取得得规定,以山东为例;《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 12 条第 1 项规定,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得
再参考其她各省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来瞧,因村民结婚而申请宅基地就是各个地区相同或类似得规定
综合以上法律与地方性法规可以得出,因结婚分户男方或男方父亲取得了申请新宅基地得权利,并且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一般就是在男方或男方父亲得名下
现实中也有一部分宅基地就是在双方婚后,男方申请得宅基地基地,通常宅基地使用权证也登记在男方名下
对于双方婚后申请并建造得房屋,因取得与建造发生在婚后,其产权争议问题不大
那么对于双方婚前,以男方或男方父亲名义申请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双方离婚或女方丧偶情况下如何保护女方得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得登记现状 从农村房屋登记现状来瞧,有得房屋只有宅基地使用证,对房屋有得甚至没有进行有效得登记
在没有实现“土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