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中医院、河南鑫盛宝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
25【案件字号】(2022)豫14民终16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文志林【审理法官】文志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宁陵县中医院;河南鑫盛宝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宁陵县中医院河南鑫盛宝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宁陵县中医院河南鑫盛宝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培龙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赵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培龙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赵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培龙赵杰【代理律所】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1/18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宁陵县中医院【被告】河南鑫盛宝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
宁陵中医院认为其与鑫盛宝泰公司签订的物业保洁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其要求对案涉物业服务费参考宁陵县同行业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予以认定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
宁陵中医院称鑫盛宝泰公司对新院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时间节点应从2022年1月开始计算以及不应按照门诊楼、医技楼的全部面积计算物业服务费的理由能否成立;3
宁陵中医院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约定的日1%的滞纳金明显过高并要求进行调整的理由能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外,另查明:二审中,鑫盛宝泰公司提交书面《情况说明》,陈述对于宁陵中医院拖欠的新院区物业服务费802800元日1%的违约金,如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