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类公司劳动合同编号:甲 方: 住 所: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 住 所: 联系电话: 本合同由 (北京)有限公司(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与 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北京市订立。在本合同中,甲方与乙方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1. 合同期限及试用期1.1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条件是,在开始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令其满意的推举材料,并且,在本合同项下的试用期结束之前,甲方完成了有关乙方的安全性检查和/或背景检查且结果令甲方满意。1.2 本合同的期限包括自开始日起 个月的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此条款不适用)。试用期工资按月基本工资 80%发放。1.3 选择性续展条款:如双方同意续约,在合同到期日之前三十(30)天开始协商并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后,本合同可予续展。如双方未正式签署新的劳动合同,除 8.10 条情况之外,本合同将于到期日自动终止。1.4 甲方不承认乙方在其原雇主处的任何服务年限。双方亦特此同意,对于乙方针对其原雇主而可能享有的任何主张或权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乙方无权针对甲方提出由于其与原雇主之间的关系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主张或要求。1.5 试用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考核,如经考核乙方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1)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未能通过甲方的试用期考核和表现评估,或被认定为不能满足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要求或岗位说明中规定的岗位职责的;(2)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或在应聘时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虚假职业资格证明、假身份证、假护照、假户籍证明等个人重要证件以及虚假或伪造的离职证明、体检证明等对工作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明显不符或有重大出入的;或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等填写内容不真实的,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的情况的;(3)乙方与其他甲方存在未尽法律义务,或与其他甲方存在法律纠纷尚未处理完毕可能影响工作的;(4)在甲方指定的机构所进行的体检结果不符合本行业所规定的卫生标准和体检要求的,或患有精神病或不适合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工作的疾病或缺陷的;(5)乙方曾受到其他甲方书面警告或辞退等严重处分而在应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