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 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 2 张,或手术床 1 张及观察床 1 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 1 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 4 科目中不超过 2 个科目
(二) 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 1 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 1 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一)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5 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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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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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法律规范、感染管理法律规范、消毒技术法律规范,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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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 4 张,手术床 1 张,牙科综合治疗椅 l 张,观察床 1 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
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 4 个科目中至少设 2 个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