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本院采购管理工作,推动院务公开,深化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院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招标采购工作。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采供科、财务科、审计科、设备科、医务科、护理部、计算机信息科、总务科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招标及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调整医院采购管理规定;指导院内除工程类项目以外的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与药品、总务物资、计算机软硬件及服务类等涉及经济活动的项目招标采购工作,讨论招标采购涉及的重要事项;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评标定标办法、评标专家名单等予以审核批准。(二)医院成立采供科,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全院招标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2.拟定招标采购管理规定;3.负责招标采购事项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采购部门等的联系协调工作,上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文件;4.负责院内招标采购相关工作:审核招标申请,明确招标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发放招标文件,对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登记与审核,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业人员进行招标和评标活动,协助合同签订,对招标结果进行备案。 第二章 政府集中采购第三条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下项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应进行政府集中采购:(一)货物类单台、套、辆等单价金额或批量金额 1 万元及以上;(二)修缮、装饰工程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20 万元及以上;(三)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四)印刷、出版单次采购预算金额 3 万元及以上;(五)通用软件及专用开发软件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 万元及以上;(六)医疗设备、器械单台、套金额 5 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金额 10 万元及以上的。(以上目录具体根据广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第四条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达到其规定限额的采购事项,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卫生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市卫生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卫生局,经市政府及财政局审核后,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