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某房产项目 1#、3#楼施工承包合同补充条款一、合同价1、《南宁市某房产项目 1#、3#楼施工承包合同》第一章协议书中“双方同意 先 以 暂 定 柒 仟 玖 佰 柒 拾 壹 万 叁 仟 叁 佰 贰 拾 壹 元 叁 角 玖 分(¥ 79,713,321.39 元) 为合同总价。此合同总价作为预付款拨付依据,实际总造价以经双方审核确认的预算价为准作为结算依据。”因双方 审核确认了预算总造价,故合同价款变更为:南宁市某房产项目 1#、3#楼及地下室工程合同价款:经双方核对确认的合同预算总价为人民币捌仟壹佰零肆万柒 仟 壹 佰 肆 拾 捌 元 肆 角 伍 分 ( ¥ 81,047,148.45 元 , 其 中 甲 供 材¥ 21,002,918.97 元)。 2、第一章协议书第③条“乙方投标报价工程预算书”修改为“合同预算书”。二、材料供应1、本工程钢材采购变更为甲供,结算时乙方计取 1%的采保费,采保费按包干预算甲供材用量减去乙供钢材数量*合同包干预算单价*1%计算采保费。2、乙方负责甲供材料(甲方指定分包材料及施工单位除外)的验货、发货、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乙方应按有关法律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3、乙方在甲供材料的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甲供材料时,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及工期延误赔偿等责任。4、除合同规定的甲供材料外,甲方有权对任何材料品牌、质量、价格等做出要求,必要时为确保质量甲方可指定厂家,再由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甲方和厂方商定价格将作为最终的材料结算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此部分材料改为甲供的方式,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此部分材料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该款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法律规范或合同规定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乙方必须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符合设计、法律规范或合同规定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甲方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规范作为验收标准。7、对于甲方指定分包材料及施工单位的,乙方应提供水源、电源、施工通道、施工操作面等协助,并为施工人员进出现场提供方便。如因工程需要,乙方对甲方另行发包的零星工程也应提供上述同样的协助。除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支付配合费。8、与施工单位结算(清算)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