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 13-15《案例 13》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业主为中国水电部鲁布革工程局,承包商为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监理工程师为澳大利亚雪山公司
在工程过程中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造成排水设施的增加,引起费用索赔
(1)合同相关内容分析
工程量表中有如下相关分项: 3
07/1 项:“提供和安装规定的最小排水能 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42245547 日元和 32832
18 元人民币; 3
07/3 项:“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 10926404 日元和4619
97 元人民币
同时技术法律规范中有: S3
07(2)(C)规定;“由于开挖中的地下水量是未知的,假如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不足以排除水流,则工程师将指令安装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
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的付款将在工程量表 3
07/3项中按总价进行支 付”
07(3)(C)中又规定:“根据工程师指令安装的额外排水能力将根据实际容量支付”
显然上述技术法律规范中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合同规定的正常排水能力分别布置在:平洞及 AB 段:1
5t/min C 段:1
5t/min D 段:1
5t/min 渐变段及斜井:3
0t/min 合计 7
5t/min 按 S3
07(2)(C)规定,额外排水能力至少等于规定排水能力,即可以大于 7
5t/min
(2)事态描述
从 1986 年 5 月 至 1986 年 8 月底,大雨连绵
由于引水隧道经过断层和许多溶洞,地下水量大增,造成停工和设备淹没
经业主同意,承包商紧急从日本调来排水设施,使工程中排水设施总量增加到 30
5t/min(其中 4t/min 用于其它地方,已单独支付)
承包商于 1986 年 6 月 12 日就增加排水实施提出索赔意向,10 月 15 日正式提出索赔要求:索赔项目日元人民币(元)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