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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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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 13-15《案例 13》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业主为中国水电部鲁布革工程局,承包商为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监理工程师为澳大利亚雪山公司。在工程过程中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造成排水设施的增加,引起费用索赔。 (1)合同相关内容分析。工程量表中有如下相关分项: 3.07/1 项:“提供和安装规定的最小排水能 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42245547 日元和 32832.18 元人民币; 3.07/3 项:“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 10926404 日元和4619.97 元人民币。同时技术法律规范中有: S3.07(2)(C)规定;“由于开挖中的地下水量是未知的,假如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不足以排除水流,则工程师将指令安装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的付款将在工程量表 3.07/3项中按总价进行支 付”。 S3.07(3)(C)中又规定:“根据工程师指令安装的额外排水能力将根据实际容量支付”。显然上述技术法律规范中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合同规定的正常排水能力分别布置在:平洞及 AB 段:1.5t/min C 段:1.5t/min D 段:1.5t/min 渐变段及斜井:3.0t/min 合计 7.5t/min 按 S3.07(2)(C)规定,额外排水能力至少等于规定排水能力,即可以大于 7.5t/min。 (2)事态描述。从 1986 年 5 月 至 1986 年 8 月底,大雨连绵。由于引水隧道经过断层和许多溶洞,地下水量大增,造成停工和设备淹没。经业主同意,承包商紧急从日本调来排水设施,使工程中排水设施总量增加到 30.5t/min(其中 4t/min 用于其它地方,已单独支付)。承包商于 1986 年 6 月 12 日就增加排水实施提出索赔意向,10 月 15 日正式提出索赔要求:索赔项目日元人民币(元) 被淹没设备损失17168772414.70 增加排水设施 5837738412892.67 合 计 67.37 (3)责任分析 ①机械设备由于淹没而受到损失,这属于承包商自己的责任,不予补偿。 ②额外排水设施的增加情况属实。由于遇到不可预见的气候条件,并且应业主的要求增加了设备供应。 (4)理由分析。虽然对额外排水设施责任分析是清楚的,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由于工作量表 3.07/3 项与法律规范 S3.07(2)(C)、S3.07(3)(C)之间存在矛盾,按不同的规定则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①按法律规范 S3.07 (2)(C),额外排水能力在工作量表 3.07/3 总价项目中支付,而且规定“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则额外排水能力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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