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篮配重失衡 人员坠落身亡 2003 年 6 月 20 日,河南省信阳市某电信综合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吊篮倾斜导致作业人员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50 万元。 事故经过 信阳市某电信综合楼项目工程于 2000 年 2 月 22 日开工建设。发包方为信阳市某电信局,总承包方为江苏***市某建筑安装公司(一级资质),南通某建筑公司作为南通市某建筑安装公司的联营单位,参加了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为洛阳某建筑监理公司。 该综合楼的主体结构于 2001 年 10 月 29 日封顶,工程基本竣工时间为 2002 年 12 月 30 日。2025 年南通另一建筑公司的施工人员相继撤离现场。2003 年 3 月 5 日,信阳某电信局与南通某建筑公司另行签订了 12 万元的零星收尾工程的《工程施工协议》,该建筑公司留少量人员作工程收尾工作。 2003 年 6 月 20 日 6 时 30 分许,南通某建筑公司装潢组丁某等 3 人在综合楼外檐更换一块中空玻璃时,因电动升降吊篮屋面挑梁配重重量不够,失去平衡,导致吊篮下滑倾斜,造成丁某等 3 人在约距地面 60m 的高度从吊篮中滑出,坠落地面,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按规定要求,该吊篮(型号为 ZLD63L/63)正常使用时屋面挑梁配重应为 900kg。事故发生后经检查发现,吊篮屋面挑梁配重实际只有 100kg,因此不能平衡吊篮的倾覆力矩。 电动吊篮屋面挑梁配重不足,导致挑梁倾覆,吊篮下滑坠落。 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根据《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要求,每天使用前必须按日常检查要求逐项进行检查,并进行运行试验,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后方可使用。吊篮中的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带。丁某等人私自接通吊篮的电源,在使用吊篮前,未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又未按规定要求佩带安全帽和系安全带,因此在吊篮发生下滑倾斜时,导致 3 人从吊篮滑出坠落。 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监管人员严重失职。6 月 16 日下午,瓦工组长张某在未征得施工场地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发生事故吊篮的 32 块配重借给上海某装潢公司使用,事后张某向项目部临时负责人、安全员葛某作了报告,并通知电工将该吊篮的电源切断;但是葛某在得知此情况后未实行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3.安全工作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安全措施不落实。根据该公司规定,施工施工场地配电箱应加锁,由专人负责管理,用电由电工负责接线,停用设备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而实际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