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管理中心员工加班管理制度 [深圳大区人力资源部]制度字(2025)002 号为进一步完善和法律规范我司加班管理,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连锁进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与我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自营员工
一、加班的定义及分类1、加班是指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经请示,部门领导批准后,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继续工作;未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的延时工作或在休息日继续工作,不属于加班
2、延时加班延时加班是指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继续工作的; 3、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是指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员工的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 休息日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安排员工每周固定休息的日期,即休息日不一定是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而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据员工的排班确定的员工每周固定的休息日期
4、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是指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二、加班的基本原则1、 我司管理人员每周实行五天工作制加一天的固定加班,每周一天固定加班的加班费在下月发放工资时发放
2、 原则上各类员工每周保证至少一天的休息时间
3、管理人员每月超过四天固定加班的剩余部分加班,各公司可实行“总额包干”的方式予以控制
每月的 30 日前,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下月的工作计划、确定的筹建任务、节日促销和“大忙”等情况,在参考历史同期部门加班数据的基础上,上报本部门下月估计的剩余加班天数至人事部门,人事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其部门工作任务、人数、费用等予以审核,之后报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各部门根据核定的“剩余加班总额”计划,合理安排本部门员工的剩余加班,避开无谓的、人浮于事的加班,将剩余加班天数控制在核定的标准范围内
(“总额包干”的加班控制的具体执行方式另行下发通知)4、 公司的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