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命名、更名审批项目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 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 号)《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 号)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 地名命名、更名 20 个工作日;建筑物名称核准 15 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区域的位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原有地名情况,申报名称及含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申报地域的地形图,并在图上用红笔标出用地范围
道路、立交桥需报线位图
5、申报地域建设规划平面图或道路建设规划图
6、非产权的相关单位申报建筑物名称时,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出具有关书面材料
7、命名登记表或建筑物名称登记表
(以上各项均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申办要求的通知》)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法律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地名立案表”,将“地名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第二联和申报材料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主管副处长备案
时限:1 个工作日
二、审核标准:1、无重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2、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法律规范化的总要求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3、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4、用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