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业的 BOT 及其法律问题 一、 BOT 及其适用性 所谓 BOT,即"建设,经营和移交",是一种私营机构参加基础设施的开发和经营的方式,也是一种利用民营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融资方式。其实质是一种债权与股权相结合的产权形式。具体做法是,由有关单位组成的股份形式的财团,对项目的设计、咨询、供货和施工实行总承包,项目竣工后,在特许权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经营,用收费回收投资、偿还债务、赚取利润,达到特许权期限后,将项目无偿交给政府。 BOT 有三个基本特征:(1)包括建设、拥有、经营和移交全过程,在国际上也称为 BOOT。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对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2)政府特许经营。即项目公司必须经政府特别许可才拥有建设、经营资产的权利,政府与项目公司的关系由特许经营协议确定;(3)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一种无追索权或者只有有限追索权的融资贷款,其核心是归还贷款的资金来自于项目本身。 BOT 涉及的方面多,结构复杂。实践中,在 BOT 基础上演变和创新出多种衍生方式,如 TOT(移交/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ROT(修复/运营/移交)、BLT(建设/租赁/移交)、BT(建设/移交)等,都是对建设-拥有-运营-移交过程的变化,都仍然具有政府特许经营和项目融资的特征,可以统称为类 BOT。 BOT 项目是私人资本和政府的结合,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吸引大量的商业资本和私人资本投入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弥补财政资金不足,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和债务风险;同时能够有效地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贷款银行因为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特征而介入项目较多,对项目发起人的资质、技术和管理水平、投标准备等都要求严格。这实际上为项目设立了竞争门槛,基本能够避开不合格主体的恶意竞争。政府通过聘请专业咨询公司,能够很好的把握项目进程和维护公众利益。 因为 BOT 针对基础设施而设计,且需要进行项目融资,其缺点也是明显的,主要有:前期准备和谈判阶段就需要较大投入、咨询费用高、运作周期长、过程复杂等,因此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对项目而言的适用基本条件为: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巨额资金,政府财政资金不足且政府缺乏其他融资手段。通常BOT 只适用于大项目或者捆绑在一起的若干个中小项目,而不适用于单独的小项目。另一个重要的适用条件是 BOT 模式需要支持项目融资的国家金融体系来支撑。 "准 BOT" 是针对国内近年来出现的大量号称 BOT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