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条解读:(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