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进展的国际实践和借鉴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进展的国际实践和借鉴 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是一个有着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向他国提供一个有益于鼓舞贸易和投资的商业环境,核心是要求缔约国开放本国市场
目前,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还不是 WTO 的基本原则(姜明安,2025),市场准入原则以成员方已经认可的市场准入特许和承诺为基础
它是成员方承担的特定义务,而不是一般义务
因此,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外资准入法律管制作为一国外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宽严与否,主要取决于东道国经济进展水平、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国际经济进展整体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武斌,2025)
自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特别是进入 90 年代后,不少原来实行限制性外资政策和实行严格的准入控制制度的国家,在制定相关投资规则方面采纳了更加开放的原则
其结果是,在这些国家,外资除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外,基本享有准入自由及国民待遇(曾华群,1999)
当今国际社会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实行绝对自由的外资政策,外资进入东道国仍要受到限制(文名波,2025)
为更好地了解国际投资市场准入制度,下面我们将对美国的国际投资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投资规则中的投资准入规定及特点进行分析
一、美国在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方面的借鉴 在国际投资领域,美国由于经济实力雄厚、技术水平先进,因此在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方面,基本上不作内外资的区分,而是实行相对比较开放、自由、一视同仁的政策
在立法形式上,与投资有关的法律包括《国际投资与服务贸易普查法》、《外国农业投资披露法》、《1950 国防生产法》(通常被称作《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1954 年原子能法》以及《1920 年矿产租赁法》等(戴霞,2025)
此外,美国的《公司法》、《劳动法》、《破产法》等法律也对与外国投资有关的问题作了相应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