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桩基础工程造价审查案例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 某大厦位于徐州市铜山新区,建设单位为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该工程桩基础工程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铜山某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建。并于 2007 年 3 月 5 日订立预制管桩工程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招标图纸中的全部桩基础工程的全部内容及现场情况(包括打桩、预制砼管桩,材料费、运桩、卸桩、机械费和进出场费、桩尖费、送桩费用、场地平整等一切内容)。合同价款为 1700000.00 元,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约定计算:工程量按桩基础招标图计算,依据现行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合同价按投标价一次性包死。同时补充条款对于合同价款及调整又作了具体约定,即合同价已包括完成招标实物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量所需费用,除发生招标书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合同还约定工程量调整的情况为:经批准的设计修改(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工程变化部分按投标报价给予调整,经批准的施工现场签证可以调整。对于合同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则按2025 年徐州市建筑工程第三期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后,按投标报价下浮率同比例下浮。合同开工日期为 2007 年 3 月 28 日,合同竣工日期为 2007 年 5 月 28 日。二、双方争议的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工程量计算,设计变更认定、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停工索赔等方面均存在广泛争议: (一)、施工单位认为:1、甲方拖延支付、少支付工程款,致使停工 98 天,造成停工损失 30 万元,应由甲方给予赔偿;2、甲方招标过程中隐瞒地质实情,多次修改设计,致使实际施工时的桩长、桩型、桩数均有较大变动,使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较投标时的工程量在工程造价上有较大改变,甲方应对所有增加工程量给予计算,并重新核算项目单价,其理由一是施工设计图纸先后二次作出修改,建筑物在前后的设计对比上位置整体偏移;二是地质报告及设计图所示的桩长与实际不符,且甲方故意隐瞒地质资料,提供不准确的地质报告,并设计了非通用的招标方案;三是增加的工程量不在招标实物工程量所包括的范围且由设计修改所造成的;四是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出增加工程量价款确认,而甲方不予答复,应视为甲方已经认可;3、在具体结算方面的分歧:关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确定方法,乙方认为对于施工没有送桩的,入土深度应为自然地坪至桩端的长度,有送桩的但施工桩顶高于设计桩顶标高的,为施工桩顶至桩端的长度,而对于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