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若干问题讨论【内容提要】本文结合抵押担保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抵押立法中若干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剖析了立法之不足,其中重点对不动产抵押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论述,提出了完善我国抵押担保立法的建议。文章的主要观点包括:应区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益性收回与惩处性收回对抵押权的影响;应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应建立抵押期间制度;应法律规范房地产期权抵押;应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关 键 词】抵押/抵押权/担保/不动产抵押 抵押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民法制度,在罗马私法中即已存在。现代社会中,抵押担保是财产担保的最主要方式,有“担保之王”之称。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都对抵押担保制度作了规定,成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主要渊源。抵押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达成、维护市场信用等,都具有极大的意义。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现行担保立法中有关抵押制度的规定还存在诸多不科学、不完善之处,影响了抵押担保制度功效的发挥。本文拟就抵押担保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将来完善我国的担保立法有所裨益。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冲突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取得的支配性权利,其性质属于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在我国,由于土地的公有制,土地本身不能成为抵押的标的,但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然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收回,即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此情形下,若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就会产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冲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因各异,其对抵押权的影响也有所不同。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益性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益性收回是指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以及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用地。(注:《土地管理法》第 58 条。)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因公共利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