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 1. 委托和受理程序 1.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在接受委托前,应向委托人出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委托人验证咨询单位是否具备委托事项的相应资质。 1.2 咨询单位业务受理人对委托审核的工程结算是否具备审核条件进行查验。 1.3 经查验具备审核条件的委托项目, 受理人提请咨询单位负责人同意受理。 1.4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签订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 审核准备程序 2.1 审核项目受理后,咨询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审核范围、复杂程度组成项目审核组或指定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员。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造价师担任,专业咨询员必须是注册造价师或具备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编审资格。可能影响该项目公正审核的人员应当回避。 2.2 项目负责人接受委托人送审的资料,填列《委托方提供资料清单》,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2.3 委托人应提供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下列资料: 2.3.1 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中标单位预算及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书; 2.3.2 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及质量等级评定书; 2.3.3 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会议纪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隐蔽工程资料; 2.3.4 盖有委托方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公章和结算编制人资格专用章的工程决算书; 2.3.5 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主要材料消耗分析表,钢筋翻样清单,材料差价调整计算明细表,工程量清单单价调整明细表,需要核实的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凭证; 2.3.6 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 2.4 项目负责人制定审核作业计划,进行工作分工,明确审核人员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之四的职责和工作进度。 2.5 参加审核的人员熟悉送审资料, 进行施工现场勘察。必要时可召集委托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会商,就审核前有关问题达成明确意见,并形成书面的《工程结算审核会商纪要》,用以共同遵守。 3. 审核程序 3.1 审核人员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审核作业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送审资料的审核。 3.2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2.1 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3.2.2 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规则; 3.2.3 清单项目人、材、机换算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3.2.4 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