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Q/CHRP/HSE 03
055-06xx 炼油项目版次日期发行原因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A 用于项目建设期 HSE 管理 1、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和、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
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2、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2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2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静电电荷的积聚;2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2
4、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汽-空气的混合物
3、根据 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 1 中表 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类别名称特征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汽压力>0
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 A 类以外,闪点120℃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 108Ω·m 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4、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 1m/s
当入口管浸没 200mm 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 6m/s
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 1m/s;4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 6m/s;4
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 30s 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实行其他防静电措施(见表 2)表 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比表进油管缓和器(管)尺寸/mm流量/(m3/h)流速/(m/s)尺寸/mm流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