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Q/CHRP/HSE 03.055-06xx 炼油项目版次日期发行原因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A 用于项目建设期 HSE 管理 1、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和、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2、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2.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2.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静电电荷的积聚;2.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2.4、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汽-空气的混合物。3、根据 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 1 中表 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类别名称特征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 A 类以外,闪点<28℃乙A28℃≦闪点≦45℃B45℃≦闪点≦60℃丙A60℃≦闪点≦120℃B闪点>120℃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 108Ω·m 者不受本规定约束。4、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 1m/s。当入口管浸没 200mm 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 6m/s。4.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 1m/s;4.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 6m/s;4.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 30s 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实行其他防静电措施(见表 2)表 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比表进油管缓和器(管)尺寸/mm流量/(m3/h)流速/(m/s)尺寸/mm流速/(m/s)管长/m100802.832000.7141001605.662500.9151002007.082501.3151002508.853000.9861501602.522500.9151503004.723500.8771504006.294500.7095、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5.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5.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5.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5.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5.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