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势在必行 摘 要:回顾了上海市 1988 年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以来有关评标办法的变化过程。然而所有采纳过的评标办法在实施中总会出现一些自身无法解决的弊端,导致目前开展的招投标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因而提出实施最低价中标评标办法的建议。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最低价中标 1 评标办法的回顾 1988 年起上海市在建筑市场进展中推行了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十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进展而进展。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竞争。招投标的核心也是竞争,竞争必定出现优胜劣汰。竞争就是通过非合作博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资源优化配制。招投标的成果取决于评标办法的科学合理。十多年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从事招投标工作的专业人员,都在为寻求一种完善的评标办法而不懈努力,力求使之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正和公平,科学和合理。上海施工招投标的评标办法由最初的设定有效标范围接近标底的百分制法到取消有效标范围接近业主设定的期望值,再到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权数法,招投标界人士为此作了大量的尝试与探究,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正公平。然而这些评标办法还是离不开“标底”两字,在实施中总会出现一些自身无法解决的弊端。因为它无法解决串标、泄露标底等而引发的腐败行为和评标专家的人情味及浓厚的博彩味。其后虽也成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市场),但交易中心仅是提供交易场所,依旧不能解决上述弊端。因此,目前的招投标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我们认为,真正的竞争要摆脱评标办法中的“标底”,实施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2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法)第四十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条法律规定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经济学科学原理,是实施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保障。去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简称计价法律规范)使工程造价改革又迈出了新的步伐,为实现最低价中标制造了条件。在工程招标中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不仅适应市场定价机制,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法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之一,也是遵循市场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