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律框架下的信访体制构建法律框架下的信访体制 信访即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它是我国独创的一项以群众政治参加、民意表达功能为主,权利救济功能为辅的制度,目的为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实施权利救济,监督政府工作。信访制度建立至今已有六十余年的历史,功能发生了多次变迁,其民主参加功能不断弱化,权利救济功能逐步膨胀,对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以涉检信访为视角,考察讨论信访功能的异化及回归,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我国法律框架下的信访体制。 一、现行信访体制对检察机关的影响 正常的信访能够保证民意畅通和矛盾疏导,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检察机关公正独立执法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从这一角度来说,信访既是体察民情的晴雨表,又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信访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和意愿,发现风险点,提前实行措施,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但现行信访体制的功能异化,严重影响到检察机关公正独立执法,把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推向了一个尴尬的境地。具体而言: (一)干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扩张,许多当事人对信访寄予了高度的期盼,希望依靠上级的干预、领导的批示、舆论的影响来实现自己的愿望,而非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为了达到目的,部分信访人不惜实行极端手段,滞留办公场所,打横幅、喊口号、穿孝衣围堵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赴省进京上访,甚至以自残、自杀或同归于尽相威胁,以期引起上级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同时给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施加压力。面对强势的信访群体,某些检察机关难以保持超然地位,无法严格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而是对案件“特事特办”、“摆平理顺”,以求息事宁人。 (二)影响司法公正 一是影响程序公正。变异后的信访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罔顾程序正义的制度设计,人们希望借助信访,找到程序内没有或根本无法发现的真实,进而实现自己的实体利益诉求。而“支配这种救济的是一套因救济对象、救济目标、受理主体、时事政策甚至因运气而变化不定的所谓潜规则”,[1]它的非程序性和不确定性与程序公正的理念存在严重的矛盾。二是影响实体处理上的公正。在信访压力下,检察机关有时拔高或降低立案侦查、审查逮捕、起诉、抗诉以及受理申诉等办案标准,使案件实体处理受到影响。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