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经济活动管理,提高依法治理企业的管理水平、自律水平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实行两级管理
一级合同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为投资管理部
二级合同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必须明确合同管理部门,并设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投资管理部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常设主管部门
第三条 两级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一级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1、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管理工作流程;2、负责审定合同主要经济条款,审核合同履约情况,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子公司合同管理执行情况;3、负责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统计、汇总工作;4、负责集团公司各类专项合同文本资料的日常管理,负责将每年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立卷、归档;5、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二级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1、负责制定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及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程序;2、负责审核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合同履约情况,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监督检查所属子公司合同管理执行情况;3、负责子公司合同登录分类台账及合同文本资料的保管、立卷归档工作;4、负责按期向集团公司报送合同统计的月度、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外签订出具担保合同或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凡涉及担保合同或条款的,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董事长授权
第三章合同订立的原则第五条 订立合同应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订立合同应遵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