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合同纠纷当中的刑民交织王娜律师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各式各样的经济活动均需以合同作为当事人各方行动的依据,也正因为如此,各式各样的合同应运而生,然而正是一部分人对于合同内容的疏于考察考证,导致了大量的合同纠纷的产生,甚至涉及刑事犯罪,本文针对现实生活中的部分案例,就合同纠纷与涉及合同的犯罪进行初步的法律分析和界定。[关键词]:合同纠纷刑事犯罪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从现实生活看,往往是以民事合同作为关系纽带,但是往往是这种民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为触碰法律底线,而沦为犯罪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两者有着近似之处,但是从法律后果来说,却又大相径庭,以下通过对比来分析民事纠纷与涉及刑事犯罪的几种情形,从而进行刑民交织的初步探讨。一、现实生活中民事纠纷与涉及刑事犯罪的几种情形2015年自2月5日开始,连续多日西安联合学院集资户到陕西省政府集会追款,据悉,陕西西安民办高校西安联合学院在陕西省内进行了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共向民间集资约57亿元,涉嫌资金数十亿元,但对于大多数受害人来说,他们认为之所以投入大量资金,均为联合学院所给出的诱人高利息,可以说联合学院与众多个体之间的民间借贷,最终导致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这里首先谈谈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界限。民间借贷作为借款的一种形式,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按照《合同法》第12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以上规定可得出借贷的几种形式:1、私人借贷;2、企业间借贷;3、企业集资;另外,一些现实中存在的地下钱庄、和会、售卡融资、私募基金等等都属于民间借贷。而以上民间借贷的集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资金需求方的要求量大,会采用一种或几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手段,这种借贷行为往往会触碰犯罪的底线,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不是单独的罪名,我国刑法和非法集资有关的只有四个罪名,实践当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是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种犯罪的典型特点就是利用高利率的方式,将社会的闲散资金进行集中利用,这种高利率是极随意的,既得不到国家财政的支持,也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脱离国家的金融监管范围,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4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我国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以说有明确的法律界限,但是笔者认为上述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追索标准过高,如果按照此标准即满足三种情况中的任一种情况均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实践当中应当有大量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发生,尤其是前述列举的其他几种民间借贷,当然,是否构成犯罪仍然要以犯罪构成的几个要件进行综合判断。另外还有一些其他案件,也容易混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例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因为承租人不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义务,甚至擅自处理租赁物后逃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如果出租人采取刑事立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