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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欧盟公司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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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欧盟公司法协调比较法视野下的欧盟公司法协调 摘 要 比较法学者从未放弃过对于各国法律统一的理想,欧盟在公司法协调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为比较法学关于统一法的理论提供了很好的现实样本,本文希望通过讨论欧盟在协调各国公司法进程中所采纳的方式以及遇到的问题,来寻找这样一种法律趋同化的现实给比较法理论讨论的启示。 关键词 比较法 欧盟 公司法 作者简介:夏邑、陈婉秋,复旦大学。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4-101-02 简单而言,本文的讨论就在于一个问题:欧盟对于公司法的协调能为比较法学理论提供那些启示? 随着欧盟范围的不断扩大,欧洲在世界范围内经济影响力不断增强。但欧盟各国公司法的分歧为欧洲统一市场的完善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因此,在 60 年代中期,欧盟就开始了协调成员国公司立法和制定统一公司法等一系列工作,以求各成员国公司法的原则与主要条款尽量接近或一致,以便逐步进展到制定一部统一的欧盟公司法典,取代各成员国的公司法。在这些工作中比较有特色的是指令的制定,以及一些超国家公司形式的创立。 一、指令 在欧盟的日常立法形式当中,“指令”占有重要的地位,也是非常具有欧盟特色的立法制度。 指令类似于一种“命令”,其所指示的对象是共同体成员国。它的目标是指导、命令部分或全体成员国在某个法律事项的“结果”方面一致、趋同。为完成指令任务,成员国必须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相应的法律调整,达致特定结果的方法和过程等方面的具体控制则交由各成员国自己处置。 欧共体采纳指令方法的初衷是希望各成员国在欧共体的统一引导下达到立法趋同、一致化。但作为一种特别的法律形式,指令在手段上将具体和细化的规制空间留给了各成员国。因此,同样一道指令,其项下可能会延伸出数十种不同的成员国立法,这些不同成员国的立法,尽管遵循共同的命令,却可能产生具有差异性和各国法制特点的不同结果。也就是:一致化的初衷,差异性的结果。 这种情况,使各国公司法在“欧洲化”的目标下,又落入了“再内国化”的悖论。并且指令只能对个别的特定事项进行命令,缺乏整体规划,存在着导致公司法体系的碎片化的风险。 二、超国家的公司形式 (一)欧洲公司(SE) 协调欧盟成员国公司法的另一个雄心勃勃的尝试,是一项“欧洲公司”的议案,也就是制造一种在欧洲范围内不同于所有现有构架的全新法人模式。 从现阶段来看,欧共体公司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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