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培训讲义一、相关法律规范及依据 GB500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法律规范》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法律规范》GB50016-2025《建筑防火设计法律规范》GB50370-202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法律规范》 GB50263-9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50193-9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法律规范》DBJ15-23-1999《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法律规范》公安部 2025-226 号文件二、培训大纲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与适用范围常用的几种气体灭火系统常用的几种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FM200 气体灭火系统组成与分类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气体灭火系统施工气体灭火系统安全要求第一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与适用范围一、设置范围1、高规规定:7.6.6 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除卤代烷 1211 、 1301 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7.6.6.1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6.2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7.6.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7.6.7.1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140m 2 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 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7.6.7.2 省级或超过 100 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 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 UPS )室; 7.6.7.3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7.6.7.4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7.6.7.5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7.6.7.6 其它特别重要设备室。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 7.6.7.1 条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纳预作用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7.6.8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纳卤代烷 1211 、 1301 灭火系统: 7.6.8.1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7.6.8.2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7.6.8.3 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7.6.8.4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7.6.8.5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 120m 2 的音、像制品库房。 2、建规规定8.5.5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