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制度本土化构建之设想沉默权制度本土化构建之设想 摘 要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和诉讼价值,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还没有形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制度,而且在学术界对于沉默权制度是否应该建立的讨论也是相当激烈。所以,我国对于沉默权制度的确立还是应该持审慎的态度,结合刑事诉讼现状,本文在此对于沉默权制度的建构提出设想。 关键词 沉默权 人权保障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作者简介:任明溪,大连海事大学 2025 级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讨论生,讨论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2-045-02 沉默权是一个有历史的悠久话题,古罗马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制度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英国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问题上,首先确立了该制度。随后,沉默权制度在美洲及其他国家逐步建立,虽然一直伴随着争议,但是就在争议中也逐步走向完善。时至今日,沉默权制度已经不分国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都对沉默权制度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肯定,世界各国普遍认可,但是我国法学界仍然在为是否应该建立沉默权制度展开激烈的讨论。就这个问题而言,本文认为,我们应该建立起一种符合中国司法现状需求的沉默权模式,在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沉默权制度还是应该审慎建立,在是否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问题上,没有选择的余地,沉默权制度是国际司法进展的趋势,因此我国也应该与国际接轨,审慎确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 一、沉默权制度概述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沉默权,最开始是从西方引进的一个法律术语,对于沉默权准确的含义,我国国内的学者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沉默权制度含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沉默权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指控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2)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享有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人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3)沉默权,即拒绝陈述权。(4)沉默权,即拒绝供述的权利。(5)被告人的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收到审判、检察和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拒绝予以回答的权利。(7)对沉默权的界定应当是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追诉者(警察、检察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