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现状及缺陷浅析我国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现状及缺陷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缺陷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的报告中都明确提出,要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强调坚持标本兼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因此,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相关的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政策、规定。初步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基本体系。但是,由于这一体系所包含的内容都是以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其科学性、具体性、实效性、可操作性都缺乏法律的严谨、法律规范和足够的约束硬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和世界有些国家相比,具有很大的差距和诸多的缺陷。分析现状,总结出以下三个大方面的缺陷: 一、预防机构设置不尽合理存在体制缺陷 1.各级党委成立的预防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自然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领导核心。长期以来一直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须遵循党委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因此,从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党委都设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织”。上至中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到工厂、学校、企业、街道,凡是有党组织的地方,至少要有一个领导小组。县级以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一般都有纪律检查委员会、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国家预防腐败局等专门机关和各级人大、法院、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监管、国有资产、国土资源、新闻媒体等众多部门成员单位组织参加协作的庞大体系,参加的机构不可为不多,预防腐败的领域不可谓不广。单从组织领导形式上看是相当健全的。但这个组织的领导往往都是由同级的其他领导兼任。因此,综合治理,包括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就成了该领导组织的副业。 2.层层设立的兼职预防机构形同虚设。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的机制虽然尚不健全,但在许多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虽然有如此多的法规可依,有如此多的部门参加,各部门之间有如此密切的协作,但对职务犯罪预防的实际效果微乎其微。其主要原因是对地方各级预防机构的职责、权利不明确,缺少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导致地方层层设立的预防机构不工作、不负责、形同虚设。由于各级的预防机构不作为,各项防范制度就不能落到实处。 3.检察机关内设的专门预防机构孤军奋战。我国过去 20 多年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所走过的道路是一条重打击轻防范的道路。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的事后查处和刑法的制裁。202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