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批捕阶段的证据标准浅析批捕阶段的证据标准 一、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内涵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司法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关于证明标准的说法。这一规定缺乏操作性,也往往是公检法三家意见分歧的核心,这无疑增加分歧,减少了共识,影响了办案效率。 目前随着中外学术沟通的加强与深化,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似乎越来越为司法工作者所接受。在此,笔者对此作一简单介绍: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起诉一方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关于“合理怀疑”,加利福尼亚刑法典的表述是:“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总的比较和考虑后,陪审员的心理处于这种状态,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决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笔者认为,我们既要看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符合裁决者(司法人员)逻辑思维和主观活动的习惯的一面,也要看到其有很强的主观唯心主义的倾向,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客观上应坚持并正确理解“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并充分借鉴吸收“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标准的合理内核: 第一,我们不能照办照抄外国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因为这两种标准都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内容也不够稳定,而且缺乏监督。在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素养普遍还不高,而且司法工作还容易受到种种案外因素干扰,假如不顾具体情况实行上述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导致推断时的主观随意性和推断结果的混乱,差别过大。 第二,“确实充分”虽然是简单的四个字,但却具有丰富的内涵,其既包括对证据质的要求,又包括量的要求,具体地讲,可从四方面理解:一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二是案件中全部证明对象均有证据予以证实,三是证据之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问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假如有,应当得到合理排除,四是依据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 “确实充分”的上述含义,应该说,无论学术界还是公检法三家,无疑都是明确的,但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偏差,笔者认为主要原因还是对上述要求的理解不够全面,甚至存在一些错误或有偏差的认识。我们认为关键是要解决以下几个认识上的问题: 首先,如何理解“两个基本”中对“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两个基本”的含义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根据有关文件,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就应该及时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