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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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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浅析非法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 摘 要 非法演绎作品的作者能否就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并无明文规定,但不能无视演绎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忽视其享有著作权的合理性。因此,非法演绎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为防止与原作品著作权人利益产生冲突,对该著作权的保护应当给予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 非法演绎作品 著作权取得 著作权限制 作者简介:卢蕾、孟思佳、杨福军,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1-163-02 一、引言 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手段对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新的作品。不仅包括同种作品形式之间的改编、转换,还包括以别的形式来表达作品的内容。虽然该作品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以原作者的创作思想为基础。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在创作演绎作品时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所以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不需征得许可的除外)即构成了非法演绎。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对非法演绎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对非法演绎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取得问题进行讨论对于完善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非法演绎作品的界定 有的学者曾指出“非法演绎作品主要是指未经版权人的许可对其版权作品进行演绎而创作的作品”。是否所有的未经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所演绎的作品都属于非法演绎作品呢?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况,在合理使用情况下的演绎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酬劳,但是应当指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第六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讨论,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我们可以从此条的立法观念上看出,假如仅供个人讨论使用,并不发表,可以不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其演绎行为不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未公开使用的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的演绎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合理使用的演绎行为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不属于非法演绎的范畴。但是,当其公开使用后,不再具备仅供个人使用的前提条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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