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建浅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建 摘 要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项新制度,其目的在于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能够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抑制恶意诉讼
但该项制度仅一条规定过于简疏,影响其实际适用,本文从我国与他国之间对该项制度的比较入手,提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这项新规定的不足,对于其后的相关制度的构建提出具体的建议,建立完整的第三人权利保障体系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 制度构建 人权利保障体系 作者简介:秦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讨论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2-091-02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案外第三人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故意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案外人利益,以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的情形愈发严重
针对此种现象,新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使被侵权人能够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
但该条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适用中可能会出现较多法律漏洞和一些矛盾,由此难以实现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立法目的
那么在实务中如何构建与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笔者在此试提出自己粗浅的建议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比较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起源于法国,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该制度均是第三人为维护其权益而请求撤销或改变原判,但比较而言,三地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提起主体、提起期间、提起条件、管辖法院等事由上均有所区别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目的 法国法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是对裁判既判力之突破,台湾地区的设立目的是提供一种事后的程序保障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26 条中规定了在执行程序中,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提出书面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该规定不足以保障那些未进入执行程序或未参加诉讼的案外第三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