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现状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时予以调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目前普遍使用的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举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 文本通用条款第 1.11 款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随着建设市场的进一步进展,承、发包双方因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案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的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这就需要双方事先对固定价格合同的选择使用进行认真分析,力求合同固定总价条款的严密性,以避开随着建设工程的全面展开而逐步显现出来弊端,引发建设工程固定价格合同的纠纷。 二、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保证,合同条款中的每一项内容都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其是工程工发承包计价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107 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合同价可以采纳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在 2025 年 10 月20 日财政部、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25】369 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发、承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纳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但实践中承、发包双方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是基于工程的上述特点。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原因多是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这样双方就节约了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 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切风险完全转移给承包方来承担,发包方日后不予补偿,用以防止承包方索赔,从根本上也控制整个工程造价不突破原预算。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和建...